哪些发票不能作废

发表于 : 2021-07-26 15:28:20 分类 : 税收政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哪些发票不能作废
 

哪些发票不能作废?日常财务工作中,开错发票通常都会作废处理。但也要注意,有些情况开的发票是不能作废处理的?那么具体哪些发票不能作废?来看看100会计网对此的介绍。

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不可以作废重开。

  3、成品油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因此,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支持作废。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5、已勾选申报抵扣或已退税勾选确认的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以上情形不能作废发票,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哪些发票不能作废?以上就是相关介绍,发票作废一定需要按照规定流程来,财会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发票的正确处理,以上5中情况下,发票不能作废处理。

最新直播

  • 05月14日 19:30-21:00
    施工项目人工费的财税处理技巧及管控

    免费报名
  • 05月17日 19:30-21:00
    个税汇缴操作指南与风控管理

    免费报名
  • 05月17日 19:30-21:00
    房地产财税新政应用及风险管控

    免费报名
  • 05月18日 19:30-21:00
    物业公司账务处理及汇算清缴

    免费报名
  • 05月18日 19:30-2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真账实操

    免费报名
  • 05月19日 19:30-21:00
    会计实操面对面之一般纳税人账、票、税

    免费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