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红字发票必须要收回原发票并作废吗?来看看红字发票的开具背景。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那么开红字发票是否必须要收回原发票并作废,来看看100会计网对此的介绍。
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其次开红字发票必须有作废的条件才可以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不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开红字发票不是必须收回原发票并作废的,必须有作废的条件才可以。
开红字发票必须要收回原发票并作废吗?以上就是相关介绍,可以看出如果是开票有误的必须收回全部原发票全部联次,而只有符合条件作废的才能作废处理。财会人需掌握这类实用常识,避免工作中出现错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