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有哪些变化

发表于 : 2021-06-25 14:31:29 分类 : 注册会计师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有变化吗?每一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都会发布新一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那么这也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考试大纲都会有多调动,只是变化多少的问题。相对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来说,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肯定也是有所变动的,详细说明如下。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有变化吗?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021年大纲与2020年相比,变化主要包括:

一、考试内容变化:

第一章:修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第四章合同法:

(1)修改“效力待定的合同”为“合同效力的层次”

(2)新增合同的履行中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3)新增合同的履行中的情势变更

(4)新增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的债务加入

(5)修改“合同的终止”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6)删除违约责任中的免责条款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1)新增证券法律制度中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2)修改“股票的上市与交易”为“股票的公开交易”

(3)删除股票市场的结构

(4)修改“股票交易与结算”为“股票场内交易与结算”

(5)新增挂牌、转板和退板

(6)将“要约收购程序”和“强制要约制度”合并为“要约收购制度”

第八章破产法律制度:

修改“重整计划的制订与批准”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

修改“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的调查处理”为“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二、参考法规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增)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增)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新增)

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新增)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新增)

2020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0〕28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新增)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年 9 月 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27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4 号)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增)

2020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20]5号

16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2月14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3号

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7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3号

1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0号

19.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2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21.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增)

2020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7号

22.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增)

2020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8号

23.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新增)

2020年6月1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9号

24.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增)

2020年7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4号

25.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新增)

2020年7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1号

26.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27.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新增)

2020年3月2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28.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新增)

2020年6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9号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2013年7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019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0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新增)

2020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7号

注册会计师备考提示:

备考注册会计师考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考生需要在备考开始前制定好自己的学习计划并且规划好备考时间和学习任务,做到有备无患。学习计划指明了考生的备考方向,学习时不再眉毛胡子一把抓。学习计划制定后,考生需要做的就是坚持每天执行学习计划,完成每日的学习任务,长时间的坚持会提高考生的备考效率。每年都有一些考生无法坚持到最后,在备考中途就放弃了。放弃的借口有千千万,成功的道路只有坚持一条。大家既然选择了报考注会,就不要轻易放弃,坚持学习终会有所收获。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有变化吗?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相较于2020年来说,考试内容变动较少,大家需要注意的是新增了不少的参考法规。这个主要原因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施行有关。